证据不足是否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要件构成完整的证据标准体系,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将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可能表现为多种形态。包括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还原,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导致证据能力丧失,以及证明体系存在无法解释的合理怀疑等。这些情形都意味着公诉机关未能完成其法定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这一原则源于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无罪推定理念,即任何人在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当控方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选择"疑罪从无"而非"疑罪从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保障,也是对司法权滥用的有效制约。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坚持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原则具有多重价值。这有助于防范冤错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历史经验表明,许多冤假错案都源于在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其次,这一原则能够倒逼侦查机关提升取证能力,促进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的规范化。这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贯彻这一原则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要健全证据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还要强化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避免外界因素对裁判活动的干扰。同时,要通过专业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确保准确理解和适用证明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这是司法理性与程序正义的体现。如果后续发现新的证据,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依法重新启动追诉程序。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被告人权益,也为打击犯罪留有空间,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在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要求司法工作者始终保持审慎态度,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根据,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筑牢司法公正的根基,让法治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