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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前隐瞒性取向能要求赔偿吗?​​

婚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诚信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如果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婚姻,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中,虽未直接列举“隐瞒性取向”,但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指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性取向是否属于“重大事项”从而适用类似原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从法律实践来看,隐瞒性取向能否要求赔偿,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导致婚姻基础严重受损,是否构成对配偶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如果隐瞒行为具有明显故意,且对另一方造成实质精神或物质损害,法院可能支持损害赔偿诉求。例如,长期隐瞒导致对方精神痛苦、婚姻关系无法存续,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如共同财产损失、抚养费等),受害者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主张赔偿需满足几个要件:一是隐瞒方存在主观故意,明知自身性取向却刻意欺骗;二是该隐瞒行为对婚姻产生实质性影响,如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三是受害方能够证明因此遭受了具体损害,包括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证据方面,包括书面记录、通讯内容、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支持诉求的依据。

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秉持谨慎原则。性取向属于个人隐私,法律亦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并非所有隐瞒行为都会自动认定为欺诈或侵权。法院会权衡隐瞒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如果隐瞒未对婚姻造成实质破坏,或者对方事后予以谅解,赔偿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多种救济,包括请求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隐瞒性取向虽未明确列入,但若符合“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仍可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亦可根据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主张。

配偶婚前隐瞒性取向并非绝对能获得赔偿,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受害者应注重收集证据,明确法律诉求,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法律旨在维护婚姻的诚信与公平,通过合理维权,受害者有望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