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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宙虚拟空间猥亵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元宇宙作为新兴数字空间,其匿名性与沉浸感为用户带来全新体验,同时也衍生出新型行为模式。在虚拟环境中对他人虚拟形象实施猥亵行为,是否触及刑法红线,成为亟待厘清的法律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虚拟行为是否对现实个体构成实质侵害,以及现行法律体系能否有效覆盖虚拟空间的法益保护。




从法律本质看,犯罪构成需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在元宇宙中,若猥亵行为针对的是由真实用户操控的虚拟形象,且该行为导致受害者产生实质的心理创伤或人格尊严受损,则可能具备社会危害性。例如,通过虚拟接触制造性骚扰情境,使受害者感受到与现实类似的羞辱与恐惧,这种精神侵害不应因媒介的虚拟性而被忽视。我国刑法中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涵盖身体与精神完整。当虚拟行为转化为现实心理伤害时,法律干预的必要性便得以显现。

然而,司法实践面临多重挑战。首先是行为定性难题:虚拟猥亵往往缺乏物理接触,如何证明其强制性与危害程度存在举证困难。其次是管辖权界定:元宇宙跨地域特性使得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及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影响法律适用。虚拟形象的法律属性亦存争议——它是否属于人格延伸,或仅为数据集合,直接影响法益认定。这些空白点要求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探索虚拟行为与现实法益的映射规则。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部分国家已开始探索虚拟犯罪规制。例如,将严重虚拟猥亵纳入骚扰罪或计算机犯罪范畴,强调对数字时代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这提示我们,法律解释可更具弹性:通过扩大解释现有条款,或制定专门规则,将虚拟空间中针对真实用户的恶意行为纳入规制。关键在于建立“行为-影响”评估框架,聚焦行为是否对现实个体造成可证实的伤害。

技术治理亦不可或缺。元宇宙平台需完善用户保护机制,如设置行为监控、一键防护与举报通道,从源头减少侵害发生。同时,加强虚拟身份认证与数据追踪能力,可为司法取证提供支持。法律与技术的协同,方能构建清朗的虚拟环境。

元宇宙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是否突破虚拟边界、侵害现实法益。随着数字生活深化,法律需积极回应新型社会关系,既保障技术创新,又捍卫人的尊严。未来立法与司法应细化虚拟行为责任标准,推动形成全球治理共识,让元宇宙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