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如何界定?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量刑结果。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形。例如,盗窃时被保安发现而被迫逃离,或因工具故障无法完成犯罪。其特征是犯罪未能完成并非出于行为人自愿,而是受外部因素阻碍。法律上,犯罪未遂通常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需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为前提。

相比之下,犯罪中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主动性。它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例如,在伤害他人时突然悔悟而停止行动,或投毒后及时送医救治避免死亡。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身意志而非外力强迫停止犯罪。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理更为宽大,若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若造成损害,则可减轻处罚。这旨在激励犯罪人及时回头,减少社会危害。
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分析停止犯罪的原因。犯罪未遂的停止是被动和强制的,如被警方拦截或客观条件不允许;犯罪中止则是主动和自愿的,源于良心发现、恐惧后果或道德觉醒。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例如其言行、犯罪环境及后续行为。若行为人因误以为无法得逞而停止,可能属未遂;若基于内心悔改而停止,则属中止。
法律后果的差异凸显了刑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犯罪未遂的从宽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犯罪中止的减免则强化了人性化司法,鼓励犯罪人自我矫正。正确区分二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避免不当量刑,同时促进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在实践中,法官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动机、情节和社会影响,以作出合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