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权益如何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保险权益性质时需重点关注三个要素:保费来源、投保时间以及险种类型。

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处理 人寿保险、重疾险等长期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分割需区分投保时间。婚前投保且婚后未用共同财产续费的保单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后持续缴纳保费,则需按共同缴费比例分割现金价值。法院通常采用"比例分割法",例如某保单现金价值10万元,其中60%保费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则配偶可获得3万元补偿。
财产保险的权益认定 车险、家财险等短期险种因不具有现金价值,一般按剩余保险期比例折价补偿。若保险事故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应列为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健康险、意外险等涉及人身属性的赔偿金,通常认定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
受益人指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41条,离婚后应及时变更受益人。原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条款,在离婚后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若保单明确记载受益人姓名且离婚未变更,法院可能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保单处理方式,或办理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各地法院对保险分割存在差异化裁判标准。北京高院明确要求评估保单的"实际利益",而上海地区更倾向维持保单效力仅作补偿。收集缴费凭证、保险合同原件是关键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保全记录。对于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险、年金险,还应计算累计红利部分的共同权益。
离婚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保单归属协议,若协商不成,应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部分险种允许"减额缴清"或"协议转让",这些特殊处理方式可能成为更优解决方案。